記得記錄滲水情況是持續滲漏,或只有特定時間滲漏,例如樓上用水時,持續滲漏代表有可能是管線破損,而特定時間漏水則可能是地面防水不良所導致。
請鄰居找防水廠商來評估,自己也可以另找一間廠商來確認滲漏原因。如檢測結果為公共管線滲漏,則須找管委會處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樓下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但實務經驗,多由上下兩戶分攤費用為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此項相鄰使用權,是加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一項負擔,應限於「必要範圍內」,才能這樣做,不宜讓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負過重之容忍義務。
所謂「必要範圍內」(或「必須」),指如果不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樓上住家),就無法完成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樓下住家)或設置管線之情形。例如:樓上住家浴室馬桶漏水、地板之防水層損壞,造成樓下住家漏水,不從上層修繕就無法止漏。
可先請大樓管委會或是里長居中協調,如協調結果不順利,則需麻煩管委會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然後報請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工務局)處理。
需傳訊水電技工(或直接在訴訟中請求鑑定單位鑑定),證明修繕方法、及進入樓上修繕之必要。
再證明住戶已委請管委會多次協調不成(或多次聲請調解委員會或公益團體調解,而不能達成協議),請求樓上住戶解決漏水問題,均未獲得處理。
以上,住戶如能確實舉證,獲得勝訴判決之機會就高。但依據實務經驗,「透過行政程序需花費不少時間,最好還是以雙方溝通協調方式處理為宜」。
鄰里關係重要,自家權益也重要,漏水的問題有時候真的牽連廣大,「和氣溝通」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