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簡單來說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就不屬於「瑕疵擔保責任」。常見可被視為「瑕疵擔保責任」如下:滲漏水、結構安全、房屋傾斜、海砂屋、輻射屋等。
A2:外觀上能明顯看出海砂屋的跡象,且近年來政府有列管海砂屋,所以初步可以先上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若還是無法明確得知,還是有疑慮的話,我司有配合的實驗室,可協助採樣送驗,會另外收取費用。